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3月25日
1988 年 3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根据商定的会议纪要菲律宾政府代表与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于 87 年 1 月 2 日 2 日在巴黎举行的会议上达成了菲律宾的债务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士、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协议如下: 第 1 条 本协议适用于偿还丹麦政府根据贷款所欠的债务日期为 1971 年 3 月 19 日、1974 年 3 月 27 日和 1978 年 3 月 3 日的贷款(以下称为贷款),以及由丹麦出口信用委员会担保的商业信用,其来源超过一年的到期期限,并已扩展到菲律宾政府或其机构、组织或机构之一,或由菲律宾政府或其机构、组织或机构之一的付款担保所涵盖,或机构,根据 19 84 年 4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其他财务安排(以下称为商业信用)。 1985 年 10 月 31 日因丹麦王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通过菲律宾中央银行作为其财政代理人的协议而到期的债务偿付不受本协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对根据本协定就附件 1 和 2 中规定的债务支付的所有款项承担全部责任。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保证所有外汇对应方的转让。菲律宾私人债务人为偿还其欠丹麦王国政府或其适当机构的外债或由其担保的外债以当地货币支付的金额,不受本次合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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