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5 月 14 日 REPUBLIKA NG PILIPINAS KAGAWARAN NG UGNAYANG PANLABAS 阁下: 谨提及阁下 1997 年 5 月 14 日关于贵国政府提议为我们两国的外交、公务或领事护照持有人签署免签证协议的照会1. 持有有效外交、公务或领事护照的菲律宾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国民,被派往其外交或领事使团服务,以及成员作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成员,可以在其执行任务期间分别进入、停留和离开菲律宾和巴拿马领土,而无需遵守所需的签证。 2.持有有效外交、公务或领事护照的菲律宾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国民,如果不派往对方国家,过境或自由入境免签证。分别为菲律宾或巴拿马领土,并自抵达之日起最多停留九十 (90) 天。三、本协议的受益人应遵守接受国有关外国人入境、停留和出境的法律法规。巴拿马共和国外交部长 RICARDO ALBERTO ARIAS ARIAS 阁下 4. 各方可出于公共秩序、安全和保护公共卫生的原因,限制或暂时中止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执行。上述措施的采取和协议的中止必须立即通过外交途径传达给对方。五、主管部门应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所述旅行证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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