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菲律宾政府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菲律宾活动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11月20日
1948 年 11 月 20 日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菲律宾政府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菲律宾活动的协议 注: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65 UNTS,第 48 页。鉴于联合国大会根据 1946 年 12 月 11 日批准的第 57 号决议,设立了国际儿童紧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鉴于基金现在拥有资源,并有望获得额外的资源和资产,基金执行委员会已确定应部分提供这些资源和资产,以造福菲律宾共和国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希望基金援助其领土内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鉴于基金和政府的代表已经考虑菲律宾共和国需要此类援助,鉴于政府已提交自己的援助计划,以造福于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并就基金可能提供的物资或其他援助的适当利用和分配制定了运营计划,并且基金已批准自己参与上述计划,因此,政府和基金已达成如下协议: 第 I 条 提供物资和服务 (a) 基金将在其确定的需求和资源限制范围内,为援助和援助国家提供食品和其他物资和服务。菲律宾共和国的儿童、青少年、孕妇和哺乳母亲。 (b) 政府将根据批准的运营计划以及基金和政府日后可能商定的修订,为儿童、青少年和菲律宾共和国的孕妇和哺乳母亲,并承诺将根据上述业务计划将基金提供的食品和用品分发给这些人并为这些人的利益分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菲律宾政府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菲律宾活动的协议pdf预览版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菲律宾政府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菲律宾活动的协议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