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7月25日
1998 年 7 月 25 日 修正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第二个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缅甸联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以下简称缔约方:确保适当加强与东南亚内外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地区邻国的合作;考虑到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巴厘岛登巴萨签订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简称《友好条约》)序言第 5 段,其中提到需要与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合作,在东南亚内外,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特此同意: 第一条 友好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同意,也可以加入本条约,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 2 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并应自缔约方最后一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修改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议定书pdf预览版
修改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议定书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