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区域/多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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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1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1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和共和国韩国, 忆及 2005 年 12 月 13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 1.3 条和第 2.2 条反映了他们建
2007 年 11 月 21 日关于建立东盟的谅解备忘录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承认 1989 年以来的对话伙伴关系和 2004 年 11 月 30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宣布的全面伙伴关系加速了东盟成员国与韩国之间的牢固联系;注意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在
2006 年 8 月 8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东盟生物多样性中心之间的东道国协议菲律宾大学,Los Bafios,拉古纳,菲律宾。鉴于 ARCBC 项目于 2004 年 12 月 16 日结束,ARCCB 的设施、图书馆和设备已移交给以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为代表的菲律宾政府;鉴于,认识到 ARCBC 项目(1399-2004)在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宝贵成就,特别是在网络、培训、研究和数据库管理方面;鉴于,为继续和制度化 ARCBC 的职能,东盟成员国已同意在东南亚国家联
2006 年 4 月 24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国际水稻研究所之间的总部协议鉴于,国际水稻研究所(“研究所”)于 1959 年 12 月 9 日在菲律宾拉古纳的洛斯巴诺斯成立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福特和洛克菲勒基金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作为一个自主的慈善、免税、非营利、非股票组织;鉴于,该研究所旨在对水稻植物和水稻生产的各个阶段进行研究,以期为亚洲水稻消费国和其他主要水稻种植区的人民带来营养、经济和生态效益通过提高大米的质量和数量,成为世界第一;鉴于,自 1972 年以来,该研究所一直是主要由国际农业
2005 年 12 月 14 日,吉隆坡关于东亚峰会的宣言 我们,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澳大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日本、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韩国和新西兰,在 2005 年 12 月 14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届东亚峰会之际;忆及第 10 届东盟峰会的决定并得到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 8 届东盟+3 峰会的支持,于 2005 年在马来西亚召开第一次东亚峰会;重申我们对《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2005 年 12 月 13 日 国家元首联合声明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缅甸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菲律宾、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元首,举行了我们历史性的首次峰会2005 年 12 月 13 日,马来西亚吉隆坡;承认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动态发展,以及我们在解决最紧迫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方面所采用的类似方法;注意到 1994 年建立协商伙伴关系,1996 年建立全面对话
2005 年 12 月 12 日,东盟加三首脑会议吉隆坡宣言,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N) 成员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和大韩民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 2005 年 12 月 12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九届东盟加三峰会之际;重申需要通过相互团结和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东亚地区环境;进一步重申我们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承诺,这些原则将作为国家间关系规范的基础;回顾 1999 年《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其中规定了东亚合作的
2005 年 12 月 12 日,吉隆坡关于建立东盟宪章 WE 的宣言,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盟成员国,在吉隆坡第 11 届东盟峰会之际;意识到东盟的统一性和多样性以及将其人民联系在一起的现有历史、地理和文化联系;承认1967年《东盟宣言》(曼谷宣言)是东盟的创始文件,它代表了东南亚国家在友谊与合作中团结起来,通过共同努力和牺牲,为各国人民和子孙后代谋求安
2005 年 12 月 10 日 东盟-俄罗斯联邦协定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和俄罗斯经济与发展合作联盟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一方,俄罗斯联邦政府,另一方(统称为“各方”,东盟成员国的每个单独政府或俄罗斯联邦政府称为“各方”] ; 承认需要进一步加强东盟成员国与俄罗斯联邦之间的友好关系; 相信该协议将继续为缔约双方发展多方面合作
2005 年 8 月 4 日关于东盟矿产合作的部长级谅解 马来西亚沙捞越古晋,2005 年 8 月 4 日 我们,代表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N) 成员国的矿产和矿产部长,出席第一次东盟部长级会议2005 年 8 月 4 日在马来西亚砂拉越古晋举行的矿产 (AMMin) 会议;忆及: 1.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盟协和宣言》,其中指出成员国应在其国家和区域发展计划中采取合作行动,以扩大各自经济的互补性; 2. 1995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曼谷首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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