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 8 月 12 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注意;该公约得到参议院的同意,S.R.第 89 号,1952 年 5 月 19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2 年 8 月 20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2 年 10 月 6 日交存瑞士联邦委员会。该公约于 1950 年 10 月 21 日生效,并于对菲律宾的尊重,1952 年 4 月 6 日。它由总统宣布,Proc。 No. 261, S. 1956. 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75 UNTS, p. 136. 总统宣言发表于 52 O.G. 1185(1956 年 3 月)。下列签名的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了 1949 年 4 月 21 日至 8 月 12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以修订 1929 年 7 月 27 日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商定如下: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 1 条 缔约各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尊重并确保尊重本公约。第 2 条 除应在和平时期实施的规定外,本公约应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所有宣战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的情况,即使其中一个人不承认战争。本公约还应适用于部分或全部占领缔约国领土的所有情况,即使该占领未遇到武装抵抗。尽管发生冲突的国家之一可能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但作为缔约国的国家在相互关系中应继续受本公约的约束。...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pdf预览版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