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 VOL.8 NO. 1 / 1997 年 1 月至 3 月 [ NCMB 自愿仲裁员的认可和除名指南,1997 年 1 月 6 日 ] I. 认可 A. 认可的性质 — 个人作为自愿仲裁员的认可应符合他满足的条件NCMB规定的所有资格认证。如果发现合格,则应授予每五 (5) 年可更新一次的认证。 B. 认证要求 1. 最低标准——希望成为认证自愿仲裁员的人应具备以下最低认证标准: 1.1 他必须是居住在菲律宾的菲律宾公民。 1.2 他必须至少持有与劳动和社会关系、经济学和相关研究领域相关的学士学位。 1.3 他必须在劳资关系领域拥有至少五 (5) 年的经验。 1.4 他没有涉及道德败坏的未决刑事案件。 2. 支持文件——申请人应向 NCMB 或其任何区域分支机构提交申请信,连同: 2.1 更新的生物数据。 2.2 两 (2) 份“2 x 2~ 黑白照片”。 2.3 学业成绩 — 获得律师协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录取证明和/或文凭的核证副本。 2.4 当前雇主的就业证明(如适用) . 2.5 宣誓书表明申请人没有涉及道德败坏的未决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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