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住房开发商章程(控制和许可)法案 1965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1983 年 2020 年修订版法律法案的权威性。 1965 年房屋开发商(控制和许可)法案 第 1 部分的安排 初步 第 1.2.3.4.5.6.7. 短标题 解释 任命控制人、检查员等 房屋开发商的许可 进行房屋开发仅由持牌房屋开发商出 许可在某些情况下不予授予 限制使用“房屋开发商”一词和某些其他词 吊销或暂停执照 第 2 部分 第 3 部分 持牌房屋开发商的职责 8. 9. 10. 11.变更通知控制器 持牌房屋开发商开立和维护项目账户 审计账户 关于住房开发和销售住房的信息 销售、处置等业务需要得到控制器的同意 任命审计员 12. 13. 13A. 1967 年公司法的应用 1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住房开发商(控制和许可)法 1965 年 2020 年版。 2 第 14. 15. 16. 17. 17A 节。 18. 19. 20. 21. 管制员或检查员可以调查持牌房屋开发商 对持牌房屋开发商的特别调查 审查持牌房屋开发商的事务 制作持牌房屋开发商的账簿、账目和文件 与展示单位有关的调查和执法权力 行动如果有执照的房屋开发商无法履行义务或开展的业务损害了购买者或公众的利益,则由部长负责 由公司或法定委员会控制有执照的房屋开发商 对未能遵守部长指示的处罚 由公司或法定机构控制的有执照的房屋开发商董事会与公司或法定董事会合作 制定规则和发布指令的权力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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