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虚假陈述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7年
新加坡共和国法令 1967 年虚假陈述法 2020 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修订版的授权编制和出版法律法案 1983 2020 版。 1967 年《虚假陈述法》第 1.2.3.4.5 节的安排第 1.2.3.4.5. 条取消对无罪虚假陈述的撤销规定 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 避免不排除虚假陈述责任的规定 为过去的交易留款 简称 修订有关法律的法案无辜的虚假陈述。 1993 年 11 月 12 日 取消某些因无罪虚假陈述而解除的限制 1. 对他作出虚假陈述,并且在 (a) 虚假陈述成为合同条款后订立合同; (b) 合同已经履行,或两者均已履行,那么,如果否则他有权在不指控欺诈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他应有权根据本法的规定,尽管有第 ( a) 和 (b)。 1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 1967 年 2020 年版《虚假陈述法》。失实陈述的损害赔偿 2.(1)如果一个人在另一方对他做出失实陈述后订立合同并因此而遭受损失,那么,如果做出失实陈述的人将承担责任如果虚假陈述是欺诈性的,则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尽管该虚假陈述不是欺诈性的,除非他证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并且在订立合同时确实相信该事实代表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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