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实陈述法(第 39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取消某些对无罪失实陈述的撤销 2 失实陈述的损害赔偿 3 避免不包括失实陈述责任的规定 4 保存过去的交易 5 短标题 立法历史失实陈述法(第 390 章)( Original Enactment UK 1967, c. 7) REVISED EDITION 1994 (1994 年 5 月 20 日) 一项修订与无辜失实陈述有关的法律的法案。 《英国法律适用法》(第 7A 章)使本法适用的日期。 1993 年 11 月 12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4 年 5 月 2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取消某些因无罪虚假陈述而解除的限制 1. 如果某人在向他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同,并且 ( a) (b) 虚假陈述已成为合同条款;或合同已经履行,或两者兼而有之,否则,如果他有权在不指控欺诈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则他应有权解除合同,但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尽管有 (a) 款和(b)。失实陈述的损害赔偿 2.(1)如果一个人在另一方对他做出失实陈述后订立合同并因此而遭受损失,那么,如果做出失实陈述的人将承担责任如果虚假陈述是欺诈性的,则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尽管该虚假陈述不是欺诈性的,除非他证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并且在订立合同时确实相信该事实代表是真实的。 (2) 如果某人在向他作出非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后订立了合同,并且由于该虚假陈述,他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如果有人主张,则在任何诉讼中由合同引起的,合同应该或已经被撤销的,法院或仲裁员可以宣布合同存在并裁定赔偿金以代替撤销,如果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考虑到失实陈述的性质及其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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