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豁免经认可的检查组织要求)令上限。 29,或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31日
建筑控制(认可检查组织要求的豁免)命令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 3 停止豁免 立法历史 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第 30 节)建筑控制(认可检查组织要求的豁免)命令 O 2 G.N.第 S 4052001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1 月 31 日) 2001 年 9 月 1 日 引证豁免 1. 本命令可称为《建筑控制(认可检查组织要求的豁免)令》。 2. 根据第 3 款,任何建筑工程 (a) 已根据该法第 17(1) 条任命了一名认可检查员;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并且 (b) 已根据该法案第 6(1) 条向建筑控制专员提交了批准任何详细结构计划和计算的申请,在 2001 年 9 月 1 日之前,应免除该法第 16(5B) 和 17(2) 条的规定。豁免的终止 3. 如果在 2001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就该建筑物指定的认可检查员,第 2 段所指的建筑工程将不再不受该法第 16(5B) 和 17(2) 条的豁免(a) 停止根据该法案第 16 条注册为认可检查员,或暂停或取消其作为认可检查员的注册; (b) 不再是就该等建筑工程获委任的认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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