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规例上限。 36, RG 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计划仅适用于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出的申请 4 计划仅适用于某些使用期限的物业 5 申请提取资金购买或收购物业 5A 提取用于财产转让(出售除外)时的付款 6 申请提取资金以支付抵押财产 7 政府向成员提供的贷款 8 使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支付贷款 9 董事会允许提取资金以偿还贷款的权力无抵押贷款 10 第 4、5、7 和 8 条规定的最高提款限额 11 本条例规定的最高提款限额 12 抵押财产 13 为支付费用等而提取的款项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0 日 14 未解除破产人提款 15 共同购买者或共同所有人的最高提款限额 15A Trans将资金从退休账户转入普通账户 16 政府估价师评估财产 17 董事会支付给卖方等 18 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处置财产 19 处置财产的条件 20 禁止抵押 21 在某些情况下还款 21A向基金成员账户支付的金额分配等 22 申请取消不动产押记 23 以董事会立法历史中央公积金法案(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第 36 章,第 77(1)(h) 节)要求的方式和信息提出申请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条例 Rg 1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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