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规例上限。 36, RG 4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向董事会提出提款申请 4 支付给公司的款项 5 分期付款 6 与购买有关的支出 7 5% 的存款提款限额 8 提款8A 将资金从退休账户转移到普通账户 9 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出售、抵押等 10 董事会可根据条件允许向公司以外的人出售、抵押等 10A 还款在强制收购财产的情况下,向董事会支付的款项 10B 向基金成员账户支付的金额等 10C 取消不动产收费的申请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0 日 11 方式申请 立法历史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第 36 章,第 77(1)(h) 节) CENTRAL PROVIDENT FUND(批准的 MIDDL收入住房计划)条例 Rg 4 2006 年修订版(2006 年 11 月 30 日) 引文 1. 本条例可称为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条例。 1975 年 9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由 S 6492016 wef 01012017 删除,由 S 6492016 wef 01012017 删除,由 S 6492016 wef 01012017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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