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部队基金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基金用途 4 管理 5 付款 6 贷款 7 账户 立法历史 民防法(第 42 章,第 115(2)(m) 节) 民防部队基金条例 Rg 5 已修订1990 年版(1992 年 3 月 25 日)在线引用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1988 年 8 月 8 日 1. 本条例可被称为民防部队基金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由 S 4722013 wef 01082013 删除 民防财务官 指部队财务处处长; S 4722013 wef 01082013 民防志愿者是指任何同意参加民防措施或接受局长授权组织的民防指导的人。为 3. 的目的而申请的基金的目的。在不影响该法案第 101(3) 条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基金可以 (a) 为会员、民防志愿者及其家人采购舒适、便利或其他不可计入公共收入; (b) 向会员发放贷款。管理 4.(1) 基金应由民防财务官根据专员的指示进行管理。 S 4722013 wef 01082013 (2) 所有收到的基金款项应支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 (a) 将款项存入称为民防部队基金账户的银行账户;和专员。...
民防部队基金条例上限。 42, RG 5pdf预览版民防部队基金条例上限。 42, RG 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