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身份证)规则章。 67,R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刑法(身份证)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6 违法行为 立法历史 3 登记和特殊身份证 4 保留所有原始身份证的专员 5 从登记簿中除名并归还身份证原件 刑法(临时规定)法案(第 67 章,第 48 节)刑法(身份证)规则 R 2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引文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刑法(身份证)规则。 1975 年 9 月 15 日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专员指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3 章)第 3 条任命的国民登记专员. 201);身份证原件是指根据国民登记法的规定或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规定,发给根据该法规定受警察监督的人的身份证,包括根据任何书面形式签发的任何身份证。马来西亚现行法律,但不包括特殊身份证;特殊身份证是指根据第 3 条发行的身份证,以代替原来的身份证。登记册和特殊身份证 3. 当某人根据该法第 30(1)(b) 或 32(1) 条被指示接受警方的监督时,警察局长或任何由以下机构正式授权的警官他可 (a) 将该人的姓名记入警方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登记册内; (b) 取得该人的身分证正本,并将该身分证正本连同请求署长发出特别身分证以取代身分证正本一并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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