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渔船)规则 目录 1 引证 2 所需执照 3 申请和细节 4 船舶检验 5 费用 6 船舶识别 7 执照登记册 8 船员手册 9 船舶限制在特定区域 10 事故、船舶丢失等11 警方协助 12 检查文件 13 工人登记 14 豁免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渔业法(第 111 章,第 7 节) 渔业(渔船)规则 R 2 修订版 1994(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9 年 3 月 7 日 本规则要求的引文许可证。申请及详情 (二)申请人应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渔业(渔船)规则》。 2. 没有有效执照,任何渔船不得在新加坡的任何港口航行 3.(1) 渔船船东应向总干事申请执照,总干事可根据他认为合适的条件颁发执照利用。 (a) 说明船舶的类型、尺寸和规格以及预期的捕捞方法; (b) 提供他本人近照的两份复印件,其中一份应附在执照上,该执照应始终由船舶负责人保管在船舶内,另一份则在登记册中执照; (c) 提供令总干事满意的所有权文件或其他证据。...
渔业(渔船)规则上限。 111,R 2pdf预览版渔业(渔船)规则上限。 111,R 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