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审查委员会)条例上限。 117A,RG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
商品和服务税(审查委员会)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上诉通知 4 费用 5 公司合伙人 6 上诉人死亡或破产 7 秘书的职责 8 传唤委员会成员 9 听证程序 10 证人 11诉讼记录 12 签署记录 13 听证会延期 14 委员会的决定 15 费用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费用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立法历史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第 50(10)) 条商品和服务税(审查委员会)条例 Rg 3 GN编号 S 5111993 修订版 2008(2008 年 6 月 2 日) 1993 年 12 月 20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商品及服务税(审查委员会)引证条例》。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秘书是指董事会秘书。 (2) 本条例中对董事会的提述应包括对行使董事会权力、职能和职责的任何董事会委员会的提述。上诉通知 (a) (b) (c) 3. 根据法案第 51 条提出的每份上诉通知都应采用附表 1 中规定的格式;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向上诉人送达后 30 天内,将审计长关于根据该法第 49 条提出的审查和修订申请的决定提交给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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