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S 194/2013 所得税(自愿现金供款的豁免和扣除)(规定人员)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2013 年所得税(自愿现金捐款的豁免和扣除)(规定的人)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定的人 3 撤销第 S 19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自愿豁免和扣除) 2013 年现金捐助)(指定人员)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1)(jc) 和 14(1)(f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 2013 年所得税(自愿现金供款的豁免和扣除)(指定人士)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指定人士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1 2022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2. 就该法案第 13(1)(jc) 和 (jd) 以及 14(1)(fa) 和 (fc) 条而言,规定的人是一家公司,该公司有合同(没有t 作为服务合同)与个体经营者提供 (a) (b) 公司将任何资产(金钱除外)出租或许可给个体,以使个体能够开展他的贸易、业务、专业或职业;或个人向公司提供服务,当个人和公司从事相同的行业、业务、专业或职业时,向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维持的个人医疗储蓄账户提供任何现金自愿捐款(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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