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豁免经批准的证券化公司的收入)条例 2008 S 96/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4日
2008 年所得税(批准的证券化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法案第 13P 条下的豁免条件 4 不允许扣除某些损失 5 撤销第 S 96 号批准所得税法案(第 134 章)2008 年所得税(批准证券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P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 2008 年所得税(获准证券化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4 年 2 月 27 日开始实施。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定义 2 . 在本条例中,就经批准的证券化公司而言,发起人是指 (a) 任何转让资产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获批准的证券化公司面临的风险; (b) 除非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人排除在外,否则任何代表他或其关联方设立或指示设立经批准的证券化公司的人,其中 (i) 经批准的证券化公司取得与该人或其任何关联方从事收购业务的资产或风险相近的资产或风险; (ii) (iii) 获批准的证券化公司收购的资产或风险是为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目的,在该交易中,获批准的证券化公司向其已为其设立合格债务的个人或关联方发行由这些资产或风险的收入支持的证券;与应缴纳的税款相比,资产证券化交易导致第 (ii) 项所述的人或关联方在新加坡就该人或关联方从合格债务证券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减少该人或关联方在新加坡从直接持有资产或风险的人或关联方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人或关联方而不是经批准的证券化公司获得了这些资产或风险);符合条件的债务证券和关联方具有与该法案第 13(16) 条相同的含义; S 1212020 wef 24022020 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与 2018 年保险(特殊用途再保险车辆的一般规定和豁免)条例第 2 条(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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