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豁免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经济和技术发展费用)(第 2 号)通知 2003 S 530/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9日
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的豁免)(第 2 号)2003 年通知 颁布公式 1 引文 2 定义 3 豁免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的豁免)经济和技术发展)(2003 年第 2 号)通知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第 S 530 号引文 1。本通知可能是引用为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的豁免)(第 2 号)通知 2003。 定义 2. 在本通知中,数字化商品是指通过任何手机、固定电话传输的文本、图像或声音,有线网络、卫星、互联网或其他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电子传输形式,但不包括软件;最终用户是指获得使用任何信息或数字化商品的权利但未获得在业务过程中使用信息或数字化商品的版权或自称已这样做的人;信息是指 (a) 任何报纸或杂志文章或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包括财务和商业数据(例如外汇、股票和财产数据)和其他专有数据; (b) 仅为研究目的而获得的信息。豁免 3. 非居民个人在 2003 年 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在新加坡产生或产生的任何收入应免税(a) 最终用户为获取 (i) 信息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ii) 数字化商品; (b) 并非源自非居民在新加坡进行或行使的任何贸易或业务; (c) 与新加坡的任何常设机构没有有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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