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来自银团离岸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条例上限。 134, RG 4
所得税(来自银团境外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银团境外信贷设施的批准 4 审计长确定免税收入金额 5 扣除未吸收损失和资本免税额 6 扣除坏账, 呆账准备金和减值损失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A 节) 所得税(来自联合境外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条例 Rg 4 GN No. S 351986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May 200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Citation 1. 这些法规可以被称为所得税(来自银团离岸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 ) 规例,适用于 1984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1986 年 2 月 14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批准了证券法第 43A(1)(c) 条;公司是指根据亚洲货币单位批准的公司,是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紧接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效的《银行法》(第 19 章)第 77(5) 条批准的经营单位; S 4892021 wef 01072021 相应条例是指 2003 年所得税(从银团离岸设施中获得的收入豁免)条例(G.N.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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