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捷克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4 S 593/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2014 年所得税(新加坡捷克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令2014 年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捷克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法令第 S 59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防止逃税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作出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以减轻根据该法案规定的税收和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的双重征税该国的,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这些安排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产生影响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于 1997 年 11 月 21 日签署的协议,已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2022 年 2 月 21 日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协议,将上述协议中的安排修改为在上述议定书中规定的情况下,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已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达成;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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