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对经营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的企业的收入双重征税的协议)令 2004 S 784/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30日
2004 年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对在国际运输中经营船舶或飞机的企业的收入双重征税的协议)令 目录 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78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2004 年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对在国际运输中经营船舶或飞机的企业的收入进行双重征税的协议)令根据《所得税法》第 49 条,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免除根据该法和任何与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国法律征收的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arr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协议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具有效力,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 2003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协议中华民国,为避免双重征税作出了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本命令附表所指明的安排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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