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项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令 2004 S 353/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23日
刑事事项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令 2004 年制定公式的目录 1 引证和启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规定外国的声明第 S 号353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90A 章) 2004 年刑事事项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令 为行使《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7 条赋予的权力,律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04 年刑事事项互助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于 2004 年 7 月 14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声明为规定的外国计数ry 2. 特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该法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外国。 2004 年 6 月第 15 天。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LIEW HENG SAN 新加坡律政部常任秘书。 LAW06022004 V 5; AGLEGSL190A2000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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