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第134,或 31A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08月30日
所得税(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目录 颁布公式 立法历史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联合酋长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 O 31A 修订版 1997 年(1997 年 6 月 15 日)8 月 30 日1996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作出了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以减轻与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根据该法案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已生效,尽管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该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鉴于 1995 年 12 月 1 日的协议, 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之间, 除其他事项外, 现已作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因此, 财政部长 (a) (b) 特此宣布附表中指明的安排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作出;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希望就收入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居民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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