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S 395/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所得税(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目录制定公式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双重征税的附表协议第 39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联合酋长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作出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以期就该法案规定的税收和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提供双重征税的减免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因此这些安排应立即根据该法案对税收产生影响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于 1995 年 12 月 1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6 年 8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阿联酋航空;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希望就收入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居民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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