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缅甸)(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O 19B G.N. No. S 1612000 REVISED EDITION 2002(2002 年 1 月 31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政府达成鉴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可以免除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生效,这些安排应就税收生效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根据该法案,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于 1999 年 2 月 23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等安排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附表中指明的安排已与缅甸联邦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共和国政府新加坡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协议,同意如下 本协议适用于一个国家的居民或两个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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