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缅甸)(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161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年根据《所得税法》第 49 条,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作出,以期免除根据该法和任何与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国法律征收的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 23 日的协议1999 年 2 月,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缅甸联邦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3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所得税,经商定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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