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所得税(新加坡-缅甸)(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所得税(新加坡缅甸)(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O 19B G.N. No. S 1612000 REVISED EDITION 2002(2002 年 1 月 31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鉴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可以免除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生效,这些安排应就税收生效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根据该法案,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于 1999 年 2 月 23 日签署的协议,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包括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缅甸联邦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共和国政府新加坡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协议,同意如下 本协议适用于一个国家的居民或两个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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