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禁止销售、供应和进口)令上限。 176,或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1日
药品(禁止销售、供应和进口)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限制销售、供应和进口药品 4 限制进口、销售和供应中成药 5 禁止进口、销售和供应中成药含有毒药的中成药 第二附表 中成药允许使用的毒药 第一附表 立法历史 药品(禁止销售、供应和进口) 药品法令(第 176 章第 30 节) O 4 GN No. S 2561986 REVISED EDITION 200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31st January 2000) 31st March 1987 1. 本命令可引述为药品(禁止销售、供应和 S 6572019 wef 01012020 引文进口)订单。定义 2. 在本命令中,中成药与药物(传统药物、顺势疗法药物和其他物质)(豁免)命令 (O 6) 中的含义相同;有效期是指药品不应使用的日期或结束后的月份和年份,或应使用药品的日期之前的日期或开始之前的月份和年份.医药产品的销售、供应和进口限制 3.(1) 除第 (1A)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容器标签规定的有效期后向任何其他人销售或供应任何医药产品 (a)或立即封闭药品容器的包装; (b) 有害、不安全或在强度、质量或纯度方面不符合在许可机构注册的药品的规格,或者,如果是未在许可机构注册的药品,则不符合规格制造商的; (c) 含有超过附表 1 规定的相应数量的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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