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组织规则 目录 1 引用 2 申请 3 注册证明 4 费用 5 管理费用 6 更改地址 7 文件、信息等 8 特别决议 9 违法和处罚 立法历史 互惠组织法(第 191 章,第 49 节) 互惠组织规则 R 1 修订版 1990 年(1992 年 3 月 25 日)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1986 年 4 月 16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互惠组织规则。引证申请 2. 根据该法第 4 条对任何互利组织进行注册的每项申请均应以注册官指示的形式提出。注册证明 3.(1) 注册官根据本法第 5 条签发的每份注册证明均应采用他认为合适的格式。 (2) 每份此类证书均应制作一式两份,其正本应发给组织,副本由注册官保留。 4、互利组织的注册费为80元。 管理费 5、注册组织可扣除的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不得超过认购收入总额的30%,但处长如信纳任何注册组织的情况有此需要,可准许扣除超过上述30%的行政或任何其他开支。更改地址 6.(1) 未经注册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注册组织不得更改其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或更改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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