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少年军长期服役奖章条例帽。 194, RG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09月02日
National Cadet Corps Long Service Medal Regulations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获得奖章的资格 4 部长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授予的奖章 5 奖章的没收 6 奖章的丢失或毁坏 7 奖章的设计 时间表 National Cadet Corps Long Service奖章立法历史 NATIONAL CADET CORPS ACT(第 194 章,第 18 节) NATIONAL CAET CORPS LONG SERVICE MEDAL REGULATIONS Rg 3 REVISED EDITION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8 年 1 月 1 日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2022 年 2 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国家少年军长期服役勋章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第 9 条中;军团教练;兵团。获得奖章军官的资格是指根据合格服务任命的军官、名誉军官或名誉指导员,是指在军团中担任军官、名誉军官或荣誉服役意味着积极参与 3.(1) 国家的公开或学校单位Cadet Corps Long Service Medal(在本条例中简称为勋章)可授予任何军官,以表彰其在军团中长期和奉献的服务。 (2) 任何在 197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连续服务满 12 年,或服务期累计不少于 12 年的人员,只要他经常出勤并且有他在军团的服役没有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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