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土地登记许可)通知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涉及土地开发的经营许可 4 许可条件 5 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的许可 5A 许可的到期和延长 6 停止适用的许可 立法历史规划法(第 232 章,第 21(6) 节)规划(开发土地登记授权)通知 N 3 GN No. S 3812002 REVISED EDITION 2004 (29th February 2004)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2 2022 1st August 2002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规划(开发土地引文定义授权) ) 通知。 2.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建筑面积与规划(开发费用)规则(R 5)中的含义相同;有地住宅是指以下任何住房类型的住宅,但不包括受《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158 章)(a)独立式住宅的规定管辖的有地住宅;连栋房屋; (b) (c) (d) 半独立式住宅;或排屋;有地住宅区计划是指由主管当局作为总体规划书面声明的一部分发布并在市区重建局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描述有地住宅区的发展控制计划(根据城市重建计划第 3 条建立)重建管理局法(第... 规划(土地开发 - 提交授权)通知上限。 232, N 3pdf预览版 规划(土地开发 - 提交授权)通知上限。 232, N 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