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土地登记授权)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时间表 立法历史 3 涉及土地开发的操作的授权 4 授权条件 5 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的授权 6 停止适用的授权 规划法(章节)第 232 条,第 21(6) 节)规划(开发土地登记授权)通知 N 3 GN No. S 3812002 REVISED EDITION 2004 (29th February 2004)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4 年 2 月 29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2 年 8 月 1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规划(土地开发授权)通知。定义 2.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建筑面积与规划(开发费用)规则(R 5)中的含义相同;有地住宅是指以下任何住房类型的住宅,但不包括受《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158 章)(a)独立式住宅的规定管辖的有地住宅;连栋房屋; (b) (c) (d) 半独立式住宅;或排屋;地块是指在主管当局根据第 4(1)(l) 款要求提交计划时,已经存在或存在但已被拆除的单个有地住宅的所有一块或多块土地;公共道路是指公众拥有通行权的任何道路;合资格人士是指根据《建筑师法》(第 3 章)注册为建筑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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