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土地授权)通知上限。 232, N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29日
规划(土地开发授权)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涉及土地开发的运营和用途变更授权 3 第 2 段下的授权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 4 过渡性规定 第一附表 建筑和使用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规划法案(第 232 章,第 21(6) 节)规划(土地授权的开发)通知 N 1 GN No. S 3802002 REVISED EDITION 2004 (29th February 2004) 2002 年 8 月 1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Citation Authorization) 通知。 1. 本通知可引述为《规划(土地开发) 涉及土地开发的经营和用途变更许可 2.(1) 根据第 3 款和任何其他成文法,以下涉及开发的经营和用途变更特此授权对任何建筑物的外部进行粉刷; (a) (b) 在正在开发或将要开发的土地上建造建筑工棚、承包商小屋、承包商围板、脚手架和其他类似性质的结构,根据该法案第 III 部分授予的许可,并在开发完成后拆除结构; (ii) 柱子、柱子和类似的性质较小的结构,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B) 不得有妨碍使用任何通向车辆行驶的道路的人的视线的建筑应在任何弯道、拐角、交叉点或交叉路口处或附近进行除背道外的追尾; (i) 项不适用于高度超过 1 的界墙的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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