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私营安保行业(中央警报监控站运营商)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规定的持牌保安服务提供商和规定的警报系统 4 规定的误报费用 5 出勤和收费通知 6(已删除) 7第 S 169 号《私人安全行业法》(第 250A 章)《2009 年私人安全行业(中央警报监控站运营商)条例》的豁免、减少和减免 在行使《私人安全行业法》第 20 和 39 条赋予的权力时,内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 2009 年私人安全行业(中央警报监控站运营商)法规并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银行业务具有《银行法》(Cap. 19); S 4522021 wef 01072021 中央警报监控站操作员或 CAMS 操作员是指提供监控与中央监控站相连的入侵者警报系统服务的任何人;高风险场所是指 (a) 从事以下任何类型业务或活动的任何场所 (i) 根据《银行法》第 7 或 79 条持有执照的银行的银行业务; S 4522021 wef 01072021 (ii) (iii) (iv) 根据《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执照的商业银行的业务; S 4522021 wef 01072021 根据《金融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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