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令 2018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213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令 2018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为 2018 年《保护区(第 2 号)令》,于引证和生效日期 2018 年 4 月 18 日。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1) 就该法案而言,附表第二栏中所述场所被宣布为受保护场所。 (2) 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该处所内,除非该人 (a) 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签发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b) 已获得在这些场所值班的授权人员的许可才能进入这些场所。第一栏 公用事业局供水(植物)部管理局局长 时间表 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Tuas 海水淡化厂。所有这些区域都包括在 Mukim No. 7 的州地块 4882C 的一部分,由 Tuas 海水淡化厂占据,面积约为 35000.0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从点 31778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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