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费用)条例 2015 S 250/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公用事业(费用)条例 2015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费用 3 减免或退还费用 No. S 250 PUBLIC UTILITIES ACT(第 261 章) 2015 年公用事业(费用)条例 行使本节授予的权力《公用事业法》第 72 条,公用事业委员会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5 年公用事业(费用)条例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开始运作。 费用 2.(1) 根据该法令第 57(2) 条就该法令第 57(1)(a) 条提及的任何计划或记录的副本支付的费用为 14。 (2) 第 (1) 段中规定的费用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 费用减免或退还 3. 董事会可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退还或退还根据这些规定支付或应付的任何费用法规。 2015 年 4 月 27 日制作。新加坡公用事业委员会 TAN GEE PAW 主席。 MEWR S03001124 卷。 14; AGLEGISSL26120151 卷。 1(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72(4) 条提交议会)。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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