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机构、专业和商业投资者)令 2005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机构、专业和商业投资者 3 撤销第 S 607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证券和期货(机构、专业) 2005 年和商业投资者)令 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278(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证券和期货(机构、专业和商业投资者)2005 年令,将于 2005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机构、专业和商业投资者 2.(1) 就该法案第 278(1) 条而言,管理局特此指定任何机构投资者、专业或商业投资者,他们是非居民,在管理局看来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理解以及买卖债券或债券单位所涉及的任何风险。 (2) 在第 (1) 项中,非居民是指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a) 在要约债券或单位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个人债券未在新加坡居住超过 183 天; (b) 在发行债券或债券单位时,其业务不在新加坡控制或管理的实体。 3. 证券及期货(机构、专业及商业投资者)撤销令 (O 1) 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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