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过渡和储蓄条款)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根据旧法律不属于公开要约的要约 4 根据旧法律的豁免要约 5 可放弃外国公司的供股 6 发行经理对招股说明书或简介声明的责任 7 发行经理同意发布招股说明书或简介声明 8 承销商同意发布招股说明书或简介声明 9 专家存放同意第 S 606 号证券和期货(修订) 2005 年法案(2005 年第 1 号法案)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过渡性和储蓄条款)条例 2005 年行使《新加坡在线证券和期货法规》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 当前版本截至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修订)2005 年法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过渡和储蓄条文)条例,并于 2005 年 10 月 15 日起实施。 定义 2。 (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日期是指 2005 年证券和期货(修订)法第 42 至 81 条的生效日期;新法是指主体法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在指定日期或之后立即生效的附属立法;旧法是指原法案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以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据其制定的附属立法;旧条例指紧接指定日期前生效的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条例(Rg 1);原法案是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生效的主要法案;主体法是指《证券和期货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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