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资金支出)通知上限。 333, N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工会(资金支出)通知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可以为其支出资金的对象 工会法(第 333 章,第 47(g) 节) 工会(资金支出)通知 N 1 1990 年修订版 ( 1992 年 3 月 25 日)1970 年 5 月 15 日引证通知。 1. 本通知可引述为工会(资金支出)对象,可为其支出资金 2. 已注册工会的资金可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和法案的规定进行支出为以下目的 (a) 向注册工会联合会、根据任何成文法在新加坡注册的工会协调或咨询机构支付加盟费; (b) 向工会联合会、5 月在新加坡境外成立的工会协调或咨询机构支付加盟费,来自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不时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根据工会向部长提出的申请,由部长批准; (c) 支付 (i) (ii) 基本交通费和工会代表参加与促进劳资关系有关的会议的实际工资损失;为维持任何合法的工会协调或咨询机构而设立或支出的目的; (d) (e) (f) (g) (h) (i) (j) (k) 由注册工会出版的任何期刊、杂志、新闻报道或其他印刷文献的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根据其注册目标和规则,促进其宗旨或促进会员利益;向在新加坡境内根据任何成文法注册的文化和教育协会以及在新加坡境外成立的其他协会或组织支付附属费,这些协会或组织可能不时得到部长的批准;开展工会的社会、体育、教育和慈善活动;工会或任何其他注册工会根据新加坡任何成文法成立的合作企业的推广、组织、运营和融资;向新加坡消费者协会 (CASE) 支付会员费和其他税费,该协会是根据《社团法》第 1 章在新加坡注册的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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