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8 年 9 月 28 日,星期五,2018 年 9 月 28 日,首次发布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下午 5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8 年第 38 号批准。我同意。哈利玛·雅各布,总统。 2018 年 9 月 25 日。一项修订某些法案的法案,以加强与陆路运输管理和监管有关的某些法案的执法能力和措施。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8 OF 2018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是 2018 年陆路交通(执法措施)法,除第 47 和 67 条外,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2) 第 47 条被视为已于 7 月 8 日生效 (3) 第 67 条被视为已于 2018 年 5 月 1 日生效。 2018. PART 1 Amendments TO ACTIVE MOBILITY ACT 2017 第 2 条修正案 2. 第 2 条(1) 对 2017 年主动出行法(2017 年第 3 号法案)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中不合规自行车定义中的词语; (b) 在不合规自行车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不合规机动车辆的定义是指 (a) 其结构、重量或配件不符合以下规定的结构、重量和配件要求的代步车本法案适用于所有机动代步车或特定机动代步车; (b) 电动轮椅的结构、重量或附件不符合本法对结构、重量和附件规定的所有要求,无论是作为陆地运输(执法措施)3 电动轮椅,还是尤其是电动轮椅;; (c) 类型通过删除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定义中的道路交通法中的词语; (d) 通过在通知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本法或法规的任何规定而言,外包执法人员是指 (a) 根据《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局》第 11 条任命的个人新加坡法; (b) 项下的任何权力由该法授权或根据该法行使本法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视情况而定); (c) 在该授权范围内行事;车主就自行车、PAB、个人代步工具、机动轮椅或代步车而言,指 (a) 对于可注册的个人代步工具,在可注册的 PMD 登记册中记录为该装置的注册负责人的人相关时间; (b) 对于 PAB,根据《道路交通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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