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法案 2013 年第 2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3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2013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3 年第 24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3 年 12 月 2 日。修订中央公积金法的法案(2013 年修订版第 36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4 OF 2013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3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对中央公积金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第(1)款进行修正,在相关个人的定义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保留金额,与会员,指第 15(2A)(c)、(6)(c)、(7B)(c) 或 (8A)(c) 条提述的适用于该会员的预留款额;对第 5 条的修正 3. 对主体法第 5 条进行修正 (a) 在第 (2) 款中插入劳工局副局长,劳工局首席助理局长;紧接在 (b) 词之后,在提出问题的词之后插入第 (3)(c) 款中有关雇员或他们的就业的词; (c) 删除第 (3)(c) 款中的词语或其他人并替换该词语或人; (d) 删除第 (3)(d) 款中的薪水一词并代之以工资一词; (e) 通过删除第 (3) 款的 (f) 段并代之以下列 (f) 段,要求 (i) 任何文件或记录包含有关雇员的信息或由其雇主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记录,负责雇员、由雇员本人或任何其他中央公积金(修订) 3 检查员认为需要提供此类文件或记录的人; (ii) 雇主、雇员或第 (i) 项所指的人回答检查员可能认为适合就该文件或记录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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