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45 2004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04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2004 年建筑维护和地层管理法(2004 年第 47 号) 第一部分的安排 初步 第 1 节。 2. 简称和开始释义第 II 部分人员的任命 3. 楼宇署长和其他人员的任命 2 Section NO. 2004 年第 47 号 4. 署长和被视为公职人员的人员 第 III 部 建筑物维修 本部的适用 署长可要求建筑物拥有人等进行维修等 建筑物拥有人等的押金 对维修通知的上诉不安全的外部特征 第 IV 部分 分契式建筑的交易 本部分的应用和销售的含义 署长必须在开始销售之前接受分契式单位的附表 分契式单位的附表一旦被接受就不得更改 第 11 条禁止的例外情况 罪行 第 V 部分管理OF STRATA SUBDIDIDS BUILDINGS 1 分部 在管理公司成立之前由业主开发商管理 本分部 开发商设立维修基金的申请 业主开发商在维修基金方面的职责 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收取维修费 专员可以任命管理代理人进行开发 权力和职责由 Comm 任命的管理代理人issioner 业主开发商不得免除其进行维修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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