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修订)法案 2014 年第 3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3 2014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 2014 年 1 月 20 日下午 6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 环境公共卫生(修正)法案已提交议会以供参考。特此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发布。环境公共卫生(修正)法案第 32014 号。2014 年 1 月 2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环境公共卫生法的法案(2002 年修订的第 95 章版)并对《国家环境署法》(2003 年修订版)进行相关修正)。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的第 195 章,如下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环境公共卫生(修正案)法案,并将开始实施5 第 2 条的修订 2.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订 (a) 通过插入,紧接在获授权人员的定义之后,以下定义的基本工资率是指雇员根据其服务合同有权获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工作总金额(包括工资调整和加薪),但不包括( a) 以加班费形式支付的额外款项; (b) 以奖金或年度工资补贴形式支付的额外款项; (c) 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用于补偿他在 c 期间发生的特殊费用我们对他的工作; (d) 生产力奖励金; (e) 无论如何描述的任何津贴;基本工资是指按一个月基本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b) 在建筑物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清洁工是指受雇从事清洁工作的个人,无论是全职雇员、兼职雇员还是临时雇员,无论是否按计件工资 3 (a) 进行清洁工作为其雇主以外的人; (b) 监督为雇主以外的人进行清洁工作的其他个人,无论该个人是否被称为主管或领导者或任何其他头衔,包括部长通过通知宣布的任何个人在宪报上,做一名清洁工;清洁业务是指一种业务,无论该业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中一个人通过该人雇用或雇用的清洁工的服务向其他人提供清洁工作;清洁营业执照是指根据第 80G(1) 条授予的执照;清洁合约,就某人而言,指由该人聘用或雇用的清洁工向其他人提供清洁工作的合约;清洁工作是指在其主要或唯一的新加坡进行的工作,作为组成部分,将场所或任何公共场所带入或保持场所或任何公共场所处于清洁状态,包括监督此类工作的进行工作,但不包括部长通过宪报公告宣布不属于清洁工作的任何工作;劳工专员指根据《就业法》(第 3 章)第 3(1) 条任命的劳工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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