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修订)法案 2011 年第 2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1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五,首次在 2011 年 10 月 20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20 号通知特此公布《电讯(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在议会提出。第 202011 号电信(修正)法案。2011 年 10 月 2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电信法的法案(2000 年修订版第 323 章) ),并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的和相关的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1 年电信(修正)法,并应在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 5 第 2 条的修订 2. 《电信法》第 2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业务守则和性能标准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业务守则是指根据第 19 条发布或批准的业务守则或26;; (b) 删除设备定义中的电讯目的一词,代之以电讯,避免疑义)可用于运营任何广播服务的任何此类器具、装置或附件;包括(对于 (c) 通过在用于电信的装置或设备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是指根据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法案(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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