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土地(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2009 号法案 首次阅读 2009 年 1 月 19 日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新的第 3A 条 3 第 4 条的修订 4 第 7 条的修订 5 第 10 条的修订 6 对第 10 条的修订第 13A 条 7 第 20 条解释性声明的修订 公共资金国有土地支出(修订)法案第 42009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1 月 20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修订国家土地法的法案 ( 1996 年修订版第 314 章)。由总统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第一次在里德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09 年国家土地(修正案)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新的第 3A 条 转让方式 2. 对《州土地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进行了修订,在第 3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3A 条。根据本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或已签发租约或占用许可证的国有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或许可: (a) 作为地表地球的一部分,其下的所有物质等为使用和享受其合理需要的大部分地表以上的空域; (b) 作为空域或地下空间的一部分,无论是否与地球表面分离;或 (c) 仅下降到总统下令指示的地表以下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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