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231994 号第一次阅读 1994 年 7 月 25 日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3 条的修订 4 第 6 条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公款吸烟开支(某些地方的禁令)(修订)条例草案第 231994 号 1994 年 7 月 25 日第一次阅读。修订版)。修订《吸烟(某些地方禁止)法》的法案(1993 年新加坡法规第 310 章在线发布于 1994 年 7 月 29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由总统在征得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新加坡议会,简称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94 年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的日期生效,第 2 条的修正 2. 对《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进行修正,在公共服务车辆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住宅场所或建筑物是指根据《规划法》第 232 章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允许用作住宅或合法使用的任何处所或建筑物;第 3 节的修订 3. Se对主体法第 3(1) 条进行修订 (a) 删除 (a) 段并代之以 (a) 任何处所或建筑物或其此类部分或任何类别的处所或建筑物或其此类部分 (i)用于商业、工业或娱乐目的; (ii) 公众或部分公众可以或通常可以通过付费或其他方式访问的信息; (b) 任何住宅楼宇或建筑物的任何共同财产;要么; (b) 将现有的 (b) 段改写为 (c)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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