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81992 号第一次阅读 1992 年 1 月 15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7 罪行的组成 5 通知 8 条例 9 表格 10 豁免 11 废除和过渡性解释性声明公共资金支出 3 部长可禁止在特定场所和车辆吸烟 4 警察和公共卫生官员的权力 6 特定场所和车辆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职责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16 Jan 1992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年吸烟(某些地方禁止)法案第 81992 号法案于 1992 年 1 月 15 日第一次阅读。废除和重新制定《吸烟(某些地方禁止)法》(1985 年修订版第 310 章)并进行修订的法案禁止在指定的地方和车辆吸烟,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92 年吸烟(某些地方禁止)法,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专员是指根据《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3 条任命的公共卫生专员,包括公共卫生副专员和公共卫生助理专员根据该条获委任;经理包括负责管理指定建筑物或负责或控制该建筑物的任何业主、占用人、承租人或个人,并包括助理经理或主管或任何担任类似于经理或助理经理或导师;营运人就指明车辆而言,指任何车主、售票员或领队、司机、检票员或负责或控制指明车辆的人;公共卫生官员与《环境公共卫生法》中的含义相同;公职人员包括任何法定机构的任何官员,他们被专员以书面形式授权执行本法任何规定赋予公职人员的所有或任何权力;公共服务车辆的含义与《道路交通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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