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某些地方吸烟(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91973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73 年 8 月 28 日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4 条的修订 4 第 5 条的修订 5 对第 5 条的修订第 6 节 解释性声明 禁止在某些地方吸烟的公共资金支出(修订)法案第 491973 号法案 1973 年 8 月 28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 1973 年 8 月 31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修订《禁止在某些地方吸烟法》(修订版第 165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引称为 1973 年《禁止在某些地方吸烟(修正案)法》,并将于部长通过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修改第 2 条 2. 特此修改《禁止在某些地方吸烟法》(以下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 条 (a) 在出现在其中的经理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定义总括指公共服务车辆,用于在定期服务中为乘客提供出租或奖励,在该服务中乘客被收取单独和不同的票价; (b) 通过在出现在其中的公共卫生辅助工具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定义的公共服务车辆,其含义与《道路交通法》(第 1 章)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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